考试规则
1.
未缴清学杂费之考生,除取得校长室特别许可外,否则不准与考。
2.
进场铃声响(考前5分钟)后,考生进入考场依座位编号就坐,宣读《考生须知》。
3.
考试时,考生应将姓名、班级、座号先行写在试题纸及答案纸上,然后作答。
4.
考生迟到,逾时半小时者,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获得教务处主任之特别许可,否则一概不准与考。
5.
考生在考试半途若身体不适需上厕所大解或呕吐,可由巡考场老师陪同,厕毕再回考场继续考试。如果考生要上厕所小解,必须提早交卷,厕毕须回考场安静等待考试结束。
6.
考生如不遵从监考老师之指示或蓄意捣乱者,将被令离开考场,其试卷作废,分数当零分计,并由训导处视情节严重另行议处。
7.
考试应用文具必须携带齐全,不得现场向他人借用。
8.
考生不得携带外套进入考场。
9.
考生携带的书包、书籍、簿册、盒子(如笔盒、几何仪器盒、眼镜盒)、计算机盒盖、姓名印章、水壶套及涂改液/修正带必须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,不得带到座位考试,水壶置放在地面上。
10. 除了高中数学、物理、化学、簿记与会计、商业学及教务处特别说明的科目允许考生携带及使用科学计算机(惟含
Plus 型号的计算机不能使用),其余各科都不准携带计算机。
11. 考试时必须保持肃静,注意秩序。
12. 考试时间结束时,应即交卷,不得延误。
13. 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,不准在考场四周观望逗留。
14. 不得携带任何作答纸(不论用过或未用过)离开考场。
(违反第7条至第14条考试规则者,除试卷按其情节轻重,由教务处予以扣分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缺点处分。)
15. 考生必须遵照规定之座位就坐,不得擅自更换移动。
16. 不准在考场内交谈、走动、传递文具、故意作出声响或诵读自己的答案。
17. 不得在场内与场外交谈或有帮助作弊之行为。
(违反第15条至第17条考试规则者,除试卷按其情节轻重,由教务处予以扣分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小过以上处分。)
18. 不得窥视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看卷(答案应加以遮盖,避免让他人窥看)。
19. 不得交换试卷或作答纸。
20. 不得请人代替参加考试。
21. 不得传递、夹带书本、作业或字条。
22. 手提电话及智能电子产品不得放在身上。
(违反第18条至第22条考试规则者,除考卷作零分计外,并由训导处予以记大过以上处分。)
23. 其他违反考试公平性之行为,视当时情节另行议处。
修改于2019年1月30日